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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5〕11号
2015-02-04
索引号565671231/2015-40002文号川人社发〔2015〕11号
发文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15-02-04有效性有效
废止日期2999-12-31实施日期2015-02-04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特色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劳动关系发布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
成文日期2015-02-04生效日期2015-02-04
发文字号川人社发〔2015〕11号有效性
失效日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公安厅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 2015〕11号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切实有效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 2014〕 100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 四川省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 2014〕30号 )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 2012〕70号),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大移送查办力度,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切实有效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发 〔 2012〕 37号)中 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2015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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